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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其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證明文件。
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三、前條所定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圖表附件:
附件一: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結婚用).PDF
附件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被收養及收養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