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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約醫院及診所具有下列醫事人員實際負責作業者,得申請辦理本保險預
防保健服務:
一、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內科、外科、
婦產科、小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申請辦理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牙醫師。
前項醫事人員,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