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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生產設備或原物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品名、數量及規格。
四、依第二條規定載明徵用態樣;屬第二條第二款徵用態樣者,應載明特定期限。
五、補償方式。
六、交付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時間、地點、方式。
七、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日期及字號。
九、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