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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補助對象,應核發全國醫療服務卡(以下稱服務卡);其類別及效期如下:
一、證明卡:符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者,永久有效。
二、臨時卡: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者:有效期限至申請時所持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居留期限止。
(二)符合前條第四款規定者: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但有特殊需要時,得申請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