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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上限如下:
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者:
(一)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中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輕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助上限,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第五類傳染病之特性及嚴重度,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公告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