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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預防接種或藥品之收費,規定如下:
一、黃熱病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二、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三、M痘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四、傷寒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五、小兒麻痺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六、瘧疾預防藥品:每錠收取藥品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五元。
七、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每錠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十元。
前項疫苗與藥品之採購成本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