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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
宣導;各醫療機構應實施其防治訓練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