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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八)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連鎖店資料。
(六)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六)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五、物流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