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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
一、機構之組織架構及運作、人員編組與查驗能力,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規範,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並有執行本法第二
十四條所定食品衛生查驗之能力。
二、具備必要之食品衛生查驗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申請認證
項目之食品衛生查驗技術、相關法規,有充足之資訊及經驗。
三、置有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
所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受有食品衛生查驗相關專業訓練,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查驗
部門主管。
(二)受有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品質部
門主管。
(三)受有查驗業務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證明文件之查驗人員。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