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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受託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滿三年之證明文件。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就辦理訓練品質及績效,評核達「通過」等級以上或「合格」之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完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及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認證範圍。
三、認證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