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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