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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製造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監製藥師執業執照影本,或駐廠監督調配製造人員資格及在職證明。
三、產品標籤、仿單及包裝設計稿樣。
四、檢驗成績書。
五、委託製造者,其申請者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契約。
化粧品製造場所依法令規定取得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以該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劑型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前項第四款檢驗成績書得以該證明文件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