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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及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以推動再生醫療。
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前項計畫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