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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眾依前條規定進行通報時,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通報人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與病人之關係。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發生時間。
五、醫事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發生之經過。
七、重大傷害或死亡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