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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總床數達一百床以上之私立醫院、醫療法人醫院及其他法人附設醫院。
二、所屬人員:指醫院執行業務之過程,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三、專責人員:指醫院指定,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應定期向醫院提出報告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醫院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人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