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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內牙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領有牙醫師證書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畢業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通過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牙醫學系畢業,並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牙醫師證書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
符合前項情事之畢業生,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