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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二、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
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