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三款收費標準如下: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之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七十五元。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費用,採年費計算,以機構為單位,並依下列層級收費:
(一)醫學中心:新臺幣十萬元。
(二)區域醫院:新臺幣五萬元。
(三)地區醫院:新臺幣二萬元。
(四)診所:新臺幣一千元。
(五)醫療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