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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在離島地區開業之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合稱機構)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裝潢及結構安全鑑定: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二、建置電子紀錄、遠距會診或申報費用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三、藥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四、醫療器材或居家護理機構設備: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前項獎勵,每一機構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費用獎勵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第一項各款獎勵項目之補助或獎勵經費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