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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設置救護車,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登記費,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時,亦同:
一、載明執行勤務區域範圍之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管理人證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救護人員證照、身分證明文件及救護車駕駛之職業駕駛執照。
五、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救護車設置或異動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