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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64.09.0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領有縣 (市) 衛生院 (局) 接骨執照或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日前取得
臺灣省國術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
申請登記,並請領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