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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其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九人。
二、保險付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九人。
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九人。
主任委員及前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之;其餘各款委
員,由本署分別洽請有關機關 (構) 、團體推薦後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