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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劃定禁建、限建範圍。
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後,捷運主管機關應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並於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委託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