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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者,交通部應予核定,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記載效期: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效期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效期自申請日起至星級評鑑標識有效期限屆滿日止。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效期自申請日起算三年。
四、符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者,效期依該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