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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領隊人員執業證分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
領取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及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不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旅行團體旅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