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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獎勵名額每項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並得視作品水準擇優酌取佳作若干名,每名各頒贈獎金及獎狀。獎金數額由交通部觀光局視舉辦之項目及經費編列情形分別訂定之。
前項各獎勵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入選作品如係共同創作者,獎狀各一,獎金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