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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第二條規定免繳納機場服務費者,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出示證明文件;航空公司應將證明文件資料登錄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所屬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或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印製之日報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及乘客名單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
符合免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其機票款已包含機場服務費者,得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