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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檢驗員從事檢驗作業:
一、大專以上畢業。
二、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
三、熟悉相關檢驗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四、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檢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者。
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檢驗員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或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相關經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