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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籌設航空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二份及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三十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公司業績證明文件、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