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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航空公司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墊付該票價補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視需要派員抽查。
航空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補貼名冊及前一月先行墊付之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始得送民航局核銷撥付。
圖表附件:
附件一 ○○航空公司○○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名冊.PDF
附件一 ○○航空公司○○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名冊.DOC
附件二 ○○航空公司○○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款清冊.PDF
附件二 ○○航空公司○○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款清冊.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