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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航空人員體格標準分為甲類及乙類體位。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甲類體位:
(一)民航運輸駕駛員。
(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商務專機業務之商用駕駛員。
(三)多組員飛機駕駛員。
二、乙類體位:
(一)學習駕駛員。
(二)自用駕駛員。
(三)從事普通航空業商務專機以外業務之商用駕駛員。
(四)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
(五)滑翔機商用駕駛員。
(六)飛艇商用駕駛員。
(七)飛航工程師。
(八)飛航管制員。
(九)飛航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