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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專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機隊情形、市場狀況、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五、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六、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依第三條申請兼營普通航空業或普通航空業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者,應檢附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申請經營商務專機者,應另檢附飛安組織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