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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事評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航政機關得酌免前條海事行政調查之一部或全部:
一、船員、旅客或其他乘員無生還。
二、船舶已滅失、失蹤。
三、遭遇惡劣天候,未致海難。
四、主機或輔機故障,未致海難。
五、船舶絞網,未致海難者。
六、非因海難所致之貨物預期損壞或掉落。
七、船期延誤。
八、無涉船舶操作管理之碼頭工安事件。
九、未涉海難之漁船間關於漁獲等糾紛。
十、無調查可能性或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