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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資遣: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