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場站設置地點、場地面積、基本設施及機具預計配置圖、資金運用、營業收支預估等事項。
四、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五、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七、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證明文件。
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