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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業機構應將開班施訓期別,參訓資格、訓練課程、授課講師及收費標準等訊息,製成相關文宣資料,張貼於訓練位址之醒目處並登載網站,以提供學員查詢及報名。
專業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學術科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訓練紀錄。
前項訓練文件之最短保存期限為參訓學員合格結訓後二年,並隨時提供航政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