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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藥品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備置,並得以療效、規格或成分相同者代替之。
前條醫療設備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備置。
第一項應備置藥品涉及管制藥品者,僱用人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圖表附件:
附表一:船用醫藥櫃應備置藥品一覽表.PDF
附表二:船用醫藥櫃應備置醫療設備一覽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