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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依法對各該水域遊憩活動有管轄權之下列機關: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水域之管理機關。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位於商港、漁港管轄地區者,為該港管理機關。
三、遊艇與動力小船航行之水域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水域者,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