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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
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公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引水人辦事處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