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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航政機關核對船舶國籍證書發覺登載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應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