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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事報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海事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作海事報告年、月、日。
二、船名。
三、國籍及船籍港。
四、船舶所有人。
五、船舶營運人。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上次檢修日期。
八、總噸位及淨噸位。
九、主機種類、數目及推進動力。
十、駕駛操縱系統。
十一、觀測設備。
十二、求救信號設備。
十三、載客人數及載貨數量。
十四、船艏艉吃水。
十五、海事概述。
十六、海事發生地點。
十七、海事發生時間。
十八、天候、海象及潮流。
十九、船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輪機長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一、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姓名及執業證書。
二十二、引水人姓名。
二十三、海事經過及處理。
二十四、船長簽章。
二十五、有關海員及旅客簽章。
船長應照航政機關印置備用之空白海事報告書製作海事報告。但海事報告在國外製作時,不在此限。
海事報告書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