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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甲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或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電信高級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高級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高級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二、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信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二級線路作業員、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以上電信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電機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資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五、符合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款之資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八年以上,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