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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期間。
二、無線電頻率之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
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限制。
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
五、應繳納之費用。
六、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