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