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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