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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