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海底電纜或管道,於申請路線劃定許可前,電纜或管道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路線勘測。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
二、勘測之地理區域,並附具圖說。
三、勘測期間、內容、方法及設備。
四、勘測作業船舶。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路線勘測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訂期限通知所有人補正,不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路線勘測,其勘測寬度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界線向陸側之海域,以零點五浬為限;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者,以五浬為限。但有特殊情形,得於計畫書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