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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辦理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理由。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辦理業務之法令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四、業務作業原則、方針及內部組織分工。
五、業務要點及流程。
六、業務之內部控制重點、風險管理措施及內部稽核制度。
七、會計處理方式。
八、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九、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書面文件。
十、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
十一、市場展望及效益評估。
十二、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