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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