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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託機構應設置可對外營運及講習上課之場所,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室應可容納三十至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二、教室應有良好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教室配備有講習所需設備,包含課桌椅、電腦、投影機、擴大機、麥克風、空調及播放器等。
四、教室需配備有遠端監控錄影設備。